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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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王先生,30周岁,公司会计,已参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在投保嘉禾某款长期主险的同时,购买了10万元保额的《嘉禾祥瑞意外伤害保险》,每年保费100元。在保险期间内,王先生可获得《嘉禾祥瑞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的高达1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障。
王先生在投保《嘉禾祥瑞意外伤害保险》之后,可选择附加《嘉禾附加住院医疗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嘉禾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和《嘉禾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等保险增加医疗保障,有效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妊娠或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周岁,,购买了10万元保额的《祥瑞意外伤害保险》,每年保费100元,保障1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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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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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